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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公布补缴车船税计算公式

2007-09-2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以方便众多纳税人进行相关计算。

  据《京华时报》报道,通知透露,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其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在补缴税款方面,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其往年补缴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同时,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其往年补缴额=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在滞纳金计算方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其中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注:此文转载自新浪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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