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经济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车主是如何缴纳“交强险”的。
日本: 不允许有盈利目的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开始实施交强险,保费执行“成本价主义”,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才可使用该费率。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
日本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浮动费率制度,车主缴纳保费的标准要参照许多方面的因素,最高保费标准可以达到基准保费标准的2.55倍。
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两个比较鲜明的特点:一是采用过失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受害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时不负举证责任,而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二是政府担当“再保险人”角色。此外,日本还建立了完善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救助被害者。
美国: 费率参考十方面因素
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并开始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在美国,汽车强制保险的费率是浮动的,其费率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十个方面的因素:一、拥有汽车的价格,价格越贵保费越高;二、所拥有的汽车的性能,发动机加速越快的汽车保费越高;三、所居住的地区,人口稠密的城市汽车保费要比乡村地区高;四、拥有汽车的数量,拥有汽车数量越少,汽车保费越高;五、每天开车行驶的距离,距离越远保费越高;六、年龄,年轻车主的保费比年老者要高;七、婚姻状态,未婚者的汽车保费比未婚者高;八、子女状况,无子女者的汽车保费比有子女车主的高;九、驾驶记录,有交通事故记录者的保费比没有交通事故者的保费要高;十、拥有驾驶执照的时间,拿到驾驶执照的时间越短汽车保费越高。
另外,美国汽车保险制度特色之一是无过失赔偿保险,这点和我国目前交强险一致,但美国的无过失赔付只针对车祸中车内的受伤人员,而不包括汽车财产损失,但如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加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德国: 精神损失也能获赔偿
德国自1939年11月实行首部“车主赔偿责任保险法”,目前该法规已发展成为欧盟内部通用的交强险法规。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最高赔付额不得低于一定限额,如人身伤害不低于每人250万欧元,车辆损失最高标准不低于50万欧元。根据事故性质,总赔偿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到1亿欧元,单个人的人身伤害险最高赔偿可达800万欧元。
实际上,在大部分交通事故中,赔偿金额都低于这些限额,几乎不会出现车主自掏腰包的情况。
德国交强险赔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人身伤害、车辆和财产损失,甚至还包括误工损失、交通补贴、精神损失赔偿等。
注:此文转载自新浪 来源《青年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