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被保险人,您享有以下权益:
1、 自由选择投保及退保的权益;2、 保险合同成立后增加或减少承保险别的权益;3、 要求变更被保险人的权益;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获得保险赔偿的权益;5、 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修复自主选择修理单位的权益;6、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投诉和举报的权益;7、 异地出险,获得全国通赔的权益;8、 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赋予您的权益。
二、遇到以下几种损害您权益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1、 服务热线无人接听,服务人员态度恶劣;2、 未能及时得到拖车救援服务;3、 查勘定损人员强制指定修理单位;4、 异地出险,符合办理全国通赔条件未能在当地办理赔款;5、 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6、 其他您认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
当您遇到以上几种情形,您可以拨打平安产险95512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主管负责人、上级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您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或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欢迎您拔打我们的举报电话95512(24小时服务热线)或0755-82436150(工作时间)。
您的举报一经查实,我们将会按照举报信息对案件调查的重要性以及实际减损金额视情况予奖励。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信息,我们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情况:
1、 未按合同的要求交纳保费。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在您的保单成立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保费。
2、未及时办理变更、批改手续。当您的保险车辆发生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时,应及时到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与保险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当您的保险车辆变更用途、使用性质或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同时补缴或批退部分保费。
3、 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4、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参与保险车辆损失的核定,但未经保险公司核损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直至拒赔。
5、 不足额投保,被保险人得不到全额赔付。当您的车辆承保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时,发生保险事故后,您的损失赔付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付。
来源:平安《客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