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资料(证券投资者)
日期: 2007年03月15日        

  学习贯彻《反洗钱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预防监控洗钱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 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 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5.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6.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7.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8. 客户办理金融业务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10.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大额交易是指客户与金融机构发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疑交易主要指下列五种证券类可疑交易或行为: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可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5)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1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12. 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3.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

  14.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5.  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16. 违反《反洗钱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推荐好友      关闭    
版权所有 © 2000-2006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00-2006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