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号: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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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客户须知
1、最大可贷金额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条款另有约定除外),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起息日为资金到账日;
2、贷款利率以本公司挂牌显示为准。贷款期内,如果本公司挂牌利率进行调整,则新贷款利率从调整之日起实行;
3、提前还款:
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申请部分还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以上三方简称当事人)一致同意产生新 贷款。新贷款的本金为部分还款后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自前一次贷款止息日起六个月。新贷款生效的同时,前一次贷款效力终止;
4、到期未还款:
4.1如果贷款到期未还,当事人一致同意产生新贷款。新贷款的本金为前一次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自前一次贷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六个月。 新贷款生效的同时,前一次贷款效力终止,以后逾期未还依此类推,直到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4.2对于存在养老金领取(仅针对条款中明确有养老金领取约定的险种)的保单,新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养老金第一次应领日。如果在到达养老 金第一次应领日仍有未偿还贷款的,本公司可直接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抵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同意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用 于抵还贷款的现金价值比例相应减少;
4.3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5、自动还款:
5.1如果未还贷款本息超过最大可贷金额,本公司可以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直接用上述款项全部或 部分偿还贷款;
5.2如果贷款时,保险合同项下存在未偿还的垫交保险费和利息,同意本公司从贷款中直接偿还全部的垫交保险费和利息;
5.3如果贷款时,保险合同项下存在未偿还的贷款,同意本公司从本次贷款中直接偿还前次未偿还的贷款。
6、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每次贷款需征收贷款金额的0.05‰作为印花税,由本公司代扣。起征点为人民币2000元;
7、偿还贷款时,以本公司开立还款凭证为依据,本贷款借据无需归还。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