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欢迎您购买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保险”产品!“基本型”产品适用以下第1和4条款,“标准型”产品适用以下第1、2、4条款,“全面型”和“豪华型”产品适用以下所有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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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单、批注、声明及其他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留学或工作在境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本公司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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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责任免除 | ||||||||||||||||||||||||||||||||||||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 3.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学治疗; 4.怀孕、分娩、流产; 5.由于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而引致的费用; 6.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7.由于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 8.护理和保安费用; 9.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 10.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在投保时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计境外留学或工作的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第六条 地域范围 本保险承保的地域范围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免赔额 每个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医疗须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本公司的授权救援机构,并且应在救援机构的安排下就医。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身体状况须急救而暂时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被保险人应允许本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任何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本公司、救援机构、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否则,对于无法核定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3.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其它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5.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证明,及相关的机票、酒店原始票据; 6.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代位求偿权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其它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获得与本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获得的赔偿,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汇率结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七条 释义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境外】本条款下的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永久居 住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境外留学或工作】指为留学、访问、商务、劳务等目的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的行为。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 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 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 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 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 的按 一天计算。 【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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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第一条 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书面同意的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2.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亲属、随行人员之间的责任; 4.被保险人所传播的疾病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导致的责任; 6.被保险人看养动物造成的责任; 7.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飞机或船舶引起的责任; 8.被保险人狩猎、赛马、自行车赛、机动车赛、拳击、摔跤比赛以及类似活动的准备活动导致的责任; 9.被保险人租用、借用、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坏导致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租用的旅馆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导致的责任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而一直使用或占有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建筑; 11.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2.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它间接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五条 免赔额 被保险人对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索赔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受害的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通知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接到法院通知、获悉相关机构已经开始进行调查、或者接到责令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法令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3.事故发生当地警方的相关报告、证明; 4.相关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5.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八条 其它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获得的赔偿,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
平安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
第一条 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 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主险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情形下发生或下列原因导致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等于主险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五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当地政府当局规定的客运资格并获得客运许可的飞机、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但是,用于租赁的车辆、出租车、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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