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财产盗抢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以上为室内财产盗抢承保范围介绍,保险责任请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