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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投保年龄范围广
0-50周岁均可投保(0周岁指出生满28日
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交费期短,保障期长
只需交费10年,即可享受健康保障至80
周岁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涵盖45种高发重大疾病,等待期后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需发
票即可申请理赔;保险金用途不限,支
付医疗费后,余款可用于改善生活质量 -
保费返还比例高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返还所交
保费的128%(不含安康特疾);若在保
障期内不幸身故,按身故时所交保费之和
的128%(不含安康特疾)与身故时主险
合同基本保额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安康特疾贴心保障
可选择附加安康特疾,额外涵盖35种特定
疾病和20种特定轻度疾病,保障更全面
30岁的朱先生在平安投保了“守护安康”计划,该计划包括平安守护安康两全保险(简称守护安康两全)、平安附加守护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安康重疾)及平安附加安康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简称安康特疾),基本保额40万,每月交费1,528元,10年累计交费183,360元,在合同生效日起至朱先生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朱先生可分别享受以下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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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若朱先生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
存,朱先生可获得所交保费之和128%
的返还,共计219187.2元,可用于
养老安排,主附险合同终止。
注:祝寿金不包含附加险安康特疾的所
交保费 -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朱先生不幸身故,则
赔付4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按朱先生身故
时主附险(不含安康特疾)所交保费之和
的128%与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额两者中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朱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安康特
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35种),但此前
未发生附加守护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则按基本保险金额40万给付特
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附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朱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守护安
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45种),
按主险和附加险守护安康重疾所交保费之
和的128%与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两者中
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终
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且退还附加安康特
疾的现金价值。 -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朱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安康特
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20种),但
此前未发生附加安康特疾合同约定的“特
定疾病”或附加守护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8万元)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
付以一次为限,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基
本保险金额不变。 -
豁免保险费
若朱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安康特
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20种),豁
免主附险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其权益与
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