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商品邮购条款及约定》

1、申请

1.1  本人(下称“订购人”)申请以本人名下的平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下称“信用卡”)付款购买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并授权平安银行从本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按本人指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1.2  订购人知悉并同意《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信用卡商品邮购条款及约定》。

2、关于商品的约定

2.1  本商品邮购业务中的商品由供应商提供,平安银行仅提供代付款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与供应商无任何代理关系,不提供与商品相关的任何担保。

2.2  有关指定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由供应商提供,与平安银行无关。如果订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就指定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订购人应继续按本条款及约定的规定向平安银行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平安银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3、关于全额或分期付款订购商品的约定

3.1  持有由平安银行发行的在有效期内的任一种类的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使用本人名下的信用卡申请邮购。 支付方式可分三种:(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信用卡积分加款项。

3.1.1 订购人申请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时,即同意平安银行从订购人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中将买商品所需的价款全额一次性扣除。

3.1.2 订购人申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时,即同意平安银行从订购人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中将购买商品所需的价款分期扣除。 分期期数,以订购人提出的并经平安银行核准的申请为准。 分期金额按购买商品所需的价款将按订购人申请的分期期数,以月为单位,平均计算,每月应分期支付的金额精确到分,分以后的人民币单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具体金额以订购人的信用卡帐单所显示的分期金额为准。

3.1.3 订购人申请以信用卡积分加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时,即同意平安银行从订购人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中将购买商品所需的积分和价款全额一次性扣除。

3.2  订购人提交书面或电子订单,即表明订购人向供应商发出了购买指定商品的申请及向平安银行发出了借贷及支付申请。

3.3  订购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安银行,订购人的订单被平安银行核准后,平安银行有权将持卡人购买商品的款项全额支付给供应商,并形成订购人对平安银行的债务。

3.4  平安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订购人任何尚未到期的债务变为全部到期应付款,当其行使该权利时,订购人须立即向平安银行进行全额清偿。该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平安银行取消或终止,或已经过期或不获续期;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及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适用于信用卡账户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

3.5  如果订购人在平安银行已支付订购商品的价款后发生退货的情况,订购人授权供应商直接将所退款项支付至订购人名下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同等金额的债务视为已经偿还。

3.6  订购人订购的商品不得无故拒绝签收。如果订购人无故拒绝签收,订购人同意平安银行从订购人指定的本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运费以补偿供应商,该费用将自动成为订购人的应付债务。

4、关于送货及签收的约定

4.1  订购人的订购申请通过审核后,供应商将订购人购买的指定商品送到其指定的收货地址并由指定的收货人签收。

4.2.为保证商品的正确配送及保障订购人的权益,订购人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在签收前应确认商品及商品质量,确认无误后签收。签收时订购人或其指定收货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配送人员核实后即交付商品,并由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在签收单上签字,签字后即视为商品交付完成。

5、关于商品的售后服务的约定

5.1特别说明:平安银行在商品邮购服务中只负责对订购人的信用进行审核,以确认其是否同意代订购人支付相应的款项。所有与商品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寄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或者因前述事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等,均由持卡人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联系,与平安银行无关。

5.2 供应商将严格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订购人可通过订购商品所附的商品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相关资料向供应商咨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