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发生上述第(一)至(八)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以上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介绍,保险责任请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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