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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条例
积分条例
 

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深圳平安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包括银联单币卡、双币国际信用卡的主卡或附属卡、公务卡以及与特定公司或团体发行的联名认同卡(另有规定除外)的消费,就可以累积积分,并选择兑换或者换购相应的商品、折扣券、代金券或其他有效凭证。积分累积及兑换的方法和条款如下:

一、有效期

·平安信用卡持卡人的积分累计有效期是三年(即36个月),有效期的起始月是平安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下首张平安信用卡的核卡月。

二、参加资格

·本活动适用于深圳平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银联单币卡、双币国际信用卡的主卡或附属卡、公务卡以及与特定公司或团体发行的联名认同卡(另有规定除外)。

·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所持信用卡被停用或管制、自行注销整户信用卡、违反《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深圳平安银行有权取消其参加积分累积和积分兑换的资格。

如上述情形消失后,经深圳平安银行同意后方可继续参加积分累积和兑换,并酌情恢复已累积的消费积分。

三、积分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餐厅、旅馆、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通过信用卡中心进行的分期付款及预借现金等均可累积积分。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各类代缴费业务,电话费,保险费等;在医院、学校等特殊类商户刷卡消费;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博彩类,公用事业,医疗机构,政府机构消费等不积分;

·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的手续费、违约金等依《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

·指定的其他项目,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等依《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其他各项手续费。

四、积分累积

积分的累积方式:

·累积规则:RMB 1元=1分,1美元=8分,消费单笔金额低于1元不累积积分,超过1元但元位以下金额按照角、分四舍五入后再计算积分;

·持卡人持有的所有平安信用卡累积的积分将合并在同一账户下;

·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深圳平安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按比例扣除积分。

五、积分的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知积分累积情况:

·纸质账单,显示账单日已完成清算的消费交易而累积的积分;

·网上银行,可实时查询已完成清算的消费交易而累积的积分;

·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24-365可实时查询已完成清算的消费交易而累积的积分,未开通400业务的地区请拨打021-68639999进行积分查询。

六、积分的兑换

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已达到某一兑换积分标准时,主卡持卡人可将累积积分依照深圳平安银行相应积分及兑换标准兑换回馈项目,深圳平安银行将即时从持卡人信用卡积分中扣减相应积分。

·各项回馈项目(包含各项商品、服务或抵用券等)及兑换标准及兑换规则均以兑换当时最新回馈公告或目录为准。

·部分兑换商品有数量限制的,兑完为止。

·公告或目录如有有效期限的,逾期即不得兑换。

七、积分的性质

积分适用于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的各项积分兑换,但在兑换取得回馈项目前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深圳平安银行均不产生效力。

八、回馈项目特别规定

以积分兑换商品(包括旅游、餐饮)折价、兑换券或其他凭证皆有使用期限,持卡人需于该折价、兑换券或其他凭证上所载有效期限内使用,否则即丧失使用权利,亦无法退换或延续;

所兑换的商品如有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由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负责处理、解决,深圳平安银行将向持卡人告知产品的供应商并将协助持卡人与产品供应商联系。

因持卡人所兑换的礼品而发生的相应所得税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如某回馈项目的兑换数量已达到本行所设定的限量时,本行将尽量协助持卡人更改兑换其他回馈项目,直至所有回馈项目已兑换完毕,但持卡人不得坚持兑换已超过限量的回馈项目。

九、法律关系

积分兑换所提供的各项商品及服务,系由供应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深圳平安银行与供应商间并无合伙、经销、代理关系或共同出卖人、广告媒体或保证人关系;如持卡人与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及售后服务有争议时,概由各供应商负责。

十、修改及终止

深圳平安银行保留对本信用卡积分条例中条款解释的权利,并有权根据需要取消本条例或增删、修订本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积分计算、回馈项目及兑换标准),并于深圳平安银行相关媒体(如账单、网站、电话语音)、报纸或各分支行网点公告后生效。

本积分条款最终解释权属深圳平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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