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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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航空意外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开始起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的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开始起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的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同一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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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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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
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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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事项 |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8、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1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5、下列职业类别保险人不予承保:军人、防暴警察、消防员、船员、矿工、航空空勤人员、爆破工、潜水员、火药爆竹制造业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人员、建筑工人、高楼外部清洁/烟囱清洁工等高危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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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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