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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与传统的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第一、从运作模式比较: 
企业年金采取的运作模式是信托模式,主要依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传统的养老保险是保险契约模式,主要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投保手续,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成为保险资金,并形成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从制约机制分析: 
(1)企业年金是一种“钱”“权”分离的制度,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主体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从制度上,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机构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2)企业年金运作中要求各管理机构间互相监督和制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规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要求: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因此,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对企业年金的安全性有充分的保证。 
传统的补充养老保险: 
(1)传统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传统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内部制度监督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督。 
第三、从资产独立性的角度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因此,从制度上充分的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独立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年金基金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也是其独立性的一个体现。 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归保险公司所有,成为保险公司的固有资产,形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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