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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规定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 
(3)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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