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人身意外承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佣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1)直系亲属;
(2)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3)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70周岁以上。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九)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以上为保姆人身意外承保范围介绍,保险责任请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