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张先生驾驶小轿车在经过某小学门口,将当时正在横穿猛跑过马路得小学生邢某撞成重伤。张先生见邢某被撞倒后,立即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将邢某送往医院。但是由于张某在移动邢某时,没有标记邢某得位置,也没有在现场标记清楚事故发生时自己车辆位置,并对车辆得刹车印进行遮盖,结果与事故有关的痕迹都被湮没。公安机关随后在勘察现场时候,因现场被严重破坏,已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因此只能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很多人都知道商业保险是按照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来赔付的,那么大家一定很关心对于这样的案件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如何赔付的呢?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推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发生该类事故,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况下,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的费用会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但就本案而言,由于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人的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责任不明确,而依照商业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能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故影响到商业险的赔偿,通常保险公司有可能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或与客户协商加扣赔付。
这时候有朋友会问,难道见死不救么?此类事故发生时,由于驾驶员会心情紧张、慌乱或者运送伤员等原因,没有保护好现场,不仅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加重了自己承担的事故责任。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司机朋友该怎么处理呢?
第一,尽量拦截过往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对伤员卧倒位置及遗留物品的边缘周围圈定下来,并必须标记清楚伤员倒卧路面的头脚位置;
第二,尽量保持车辆在事故中的原始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尾灯,并要立即报警。
发生这样的事故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然而事故真的发生的时候,能够冷静处理,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对于我们每天都在路上的司机朋友是非常重要的。祝愿大家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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