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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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

二、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使用信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若设置密码须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三、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或收回乙方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四、由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经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可免签名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五、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但若乙方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六、乙方如发生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同意甲方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八、如乙方涉嫌非法交易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甲方在必要时有权随时拒绝处理任何信用卡交易,行使中止或取消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告知乙方之主卡申请人。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变化或信用额度使用情况核定或调整乙方信用卡的等级。

三、乙方的信用额度依币别分别设立,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详见收费标准表)

一、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若申请注销信用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二、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甲方将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乙方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三、乙方以信用卡预借现金时,须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自交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四、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五、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六、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需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七、乙方在境外通过非银联网络使用双币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可用美元现钞或现汇存款偿还或者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乙方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在境外通过使用非银联网络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

八、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或在账单日起30日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应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九、乙方可免费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前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的手续费。

十、信用卡正式挂失后,乙方需支付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免费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

十一、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乙方需支付损坏换卡手续费。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乙方的账户未发生交易且账户余额低于10元人民币或2美元的除外。

二、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三、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四、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偿还顺序依次为年费、超限费、滞纳金、取现费、其它费用及利息、预借现金款和消费透支款。

五、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六、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年费、当期预借现金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100%,加上其他透支款项、其他费用和利息的10%。其他费用指: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购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

七、当乙方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最低还款额时,后续各期最低还款额为年费、当期预借现金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100%,加上其他透支款项、其他费用和利息的5%。

八、乙方与商户或向他行预借现金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还款。

九、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十、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磁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乙方若未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卡,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二、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有权追索乙方未清偿的全部应付款项。若乙方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

三、乙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用卡资格,并授权受理机构和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乙方同意所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仅限于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用(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手机短信、彩信等方式)。平安集团及必要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十一条 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