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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利鑫1号2期、利鑫1号3期、利鑫1号4、利鑫2号2期、利鑫3号1期等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平安财富*利鑫1号2期单一资金信托”、 “平安财富*利鑫1号3期单一资金信托”、 “平安财富*利鑫1号4期单一资金信托”、 “平安财富*利鑫1号2期单一资金信托”、 “平安财富*利鑫2号2期单一资金信托”、 “平安财富*利鑫2号3期单一资金信托” 五个单一信托的原《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条款8“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申请进行受益权的转让登记。登记完毕后,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即刻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按照受让的信托受益权份数享受信托合同赋予的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作为原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托财产)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的义务。”均修改为: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之“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申请进行受益权的转让登记。登记完毕后,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即刻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自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完毕之日起按照受让的信托受益权份数享受信托合同赋予的受益人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的义务。”

  平安信托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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