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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告知 免责条款无效
10月2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业务员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自愿退还保险费23586元、给付保险金2万元,并同意在200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章某和姜某。
2005年12月,被告业务员到原告家中介绍保险业务,同时向原告一家三口每人介绍推销了两份人寿保险,没有全面向原告和投保人章某明确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且没有就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提出询问。原告累计交纳保险费23586元。2008年5月16日章某因突发性大面积脑梗塞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遭到拒绝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4万元及退回保险费23586元。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一方面督促被告代理律师与公司领导汇报每一步调解意见,另一方面做原告工作,希望可以互谅互让。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保险费23586元,给付保险金2万元,并同意在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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