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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之我见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地方。笔者认为,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费用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对被保险人有特别约定义务的免责条款。很多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规定了很多义务。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这些义务条款,并没有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里,而单独放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
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是在保险合同上盖上一个章,做一个特别约定,约定一定的条件或范围,如果有超出这种条件或范围的情形发生,保险人就不承担保险责任。
存在前提条件致保险合同失效免责条款。《保险法》中有一些关于责任免除、合同效力丧失的规定,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对之进行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了这方面的规定,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 吉立平 陈思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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