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家庭财产保险 | 房屋主体 | 承保由于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造成的房屋损失。 房屋指房屋主体结构、以及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备注:本保险所称的房屋为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住宅。) |
| 房屋装修 | 承保由于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对房屋造成的装修损失。包括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 | |
| 室内财产 | 承保由于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对室内财产造成的损失。包括便携式家用电器和手表,但不包括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室内财产保额为家用电器、家具、服装鞋帽、箱包、床上用品保额之和。) | |
| 附加险 | 附加出租人责任 | 承保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庭院、天台)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前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
| 附加租金损失 | 承保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居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 附加出租屋声誉受损津贴 | 承保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在出租期间,房屋内发生自杀和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死亡事件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金额赔偿 | |
|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 | 承保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突然爆裂,导致被保险房屋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遭受水浸、腐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 |
特别声明
1、本保险不承保由地震、海啸造成的房屋损失。
2. 本保险不承保村房、农民房等小产权房或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本产品适用于砖混及钢混结构且有合法物业管理的居所,不适用生产经营的房屋。
2、本产品每个房屋限投一份,且该房屋签订有完成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多投无效。
3、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水暖管爆裂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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