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套餐1 | 套餐2 | 套餐3 |
---|---|---|---|---|
基础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 | 5000元 | 1万元 | 1.5万元 | |
意外住院津贴 | 9000元 | 1.8万 | 2.7万元 |
特别声明
1、本保险限投1份,多投部分无效;
2、本保险合同中“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车牌号:{vehicleLicenceCode}车架号:{vehicleFrameNo}发动机号:{engineNo},仅限7座及以下客车)上的驾乘人员;其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3、若乘坐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4、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给付比例80%;
4.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平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未尽事宜以条款约定为准。
5、法定传染病身故责任首次投保等待期为10日,仅承保网约车司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确诊的疾病、发生的疾病症状、异常体征或检验指标异常,保险人都不承担本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 保障传染疾病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的传染病,仅保障因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导致的身故责任
6、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一、如实告知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否则保险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范围
参保对象:网约车驾乘意外险。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0-80周岁。
被保险人范围: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雇佣、其他可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产品责任
平安心安·网约车司机务工意外险(互联网版)的保险产品责任如下:
1. 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赔偿依据: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
2).伤残赔偿依据: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特殊情况: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分为1-10级,且1-10级对应赔付比例由100%降低到10%,每级相差10%;
4).特别说明:被保人身故前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为限.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外医疗的,按照免赔300元后80%比例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外住院的,每天均有津贴,累计赔付天数180天
2. 平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
该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等待期(10天)满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及丙类传染病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
3、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保险期间
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1年):
销售期间:2022年9月1日0时开始;
保险期间:自动核算。
六、保险金额与投保份数
保险金额:
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限参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 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等
等待期:法定传染病有10天等待期
免赔额: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扣除300元免赔后按80%赔付医疗支出;
给付比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扣除300元免赔后按80%赔付医疗支出;
八、 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的关联性情况
投保年龄与保费无关,15元/座(一年期)、套餐2:30元/座(一年期)、套餐3:45元/座(一年期)
十、 电子个人参保凭证及电子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个人参保凭证及电子发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 解除合同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三、 适用的条款
《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平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条款》,
投保人声明:
【投保人声明】
1.本人已就本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向所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就下述《被保险人声明》内容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已征得其同意为其购买本产品。
2.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3.本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
【被保险人声明】
1.本人/本人监护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参保须知、产品详情、产品说明书等展示的信息,对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本人监护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2.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本人/本人监护人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本人监护人知悉并同意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4.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符合参保条件。
5.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
6.本人/本人监护人授权本产品的承保公司及其委托机构向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调阅、摘抄、复印与本人参保、理赔及其它与本保险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本人/本人监护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请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内容。
问: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是多少?
答:本保险承保年龄为0-80周岁
问:本产品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本保险产品仅限核定载客数为7座以内(含7座)的非营业客车承保,每车限投1份,多投部分无效。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保单载明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驾驶人需为18-65周岁(含)自然人,并持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受益人为法定(两座车每次最高赔付人数不超过两人,三座车每次最高赔付人数不超过三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日常生活意外全面覆盖
十二项保障多方位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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