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一般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6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 | 0.5-10万元 | |
意外住院津贴 | 0-150元/天 | |
疾病保障 | 疾病(含猝死)身故 | 0-20万元 |
交通意外 | 飞机意外身故/伤残 | 0-800万元 |
火车(含地铁)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0-100万元 | |
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 0-100万元 | |
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0-30万元 | |
私家车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 | 0-30万元 | |
特色服务 | 24小时电话医疗服务/代垫付住院保证金 | 专享 |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一、本保险承保区域: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企业团体综合意外险每位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本保险适用人群
1、本产品适用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的自然人,且3人及以上方可投保。
2、被保险人仅承保1-4类职业人员;被保险人从事5类及5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详情请查看2014版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不明请咨询95511。
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伤害医疗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5座及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我们将按“私家车驾驶或乘坐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给付保险金。
4、疾病身故责任自生效之日起有30天等待期,及时续保无等待期。
5、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及住院费用垫付服务请拨打服务热线:95511。请您出险后拨打服务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6、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7、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准。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内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1、境内住院垫付服务的担保垫付金额需在保险方案规定的保障额度内。
2、电话医学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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