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基础保障 | 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驾驶或乘坐意外医疗 | 5000元 | 1万元 | 1.5万元 | |
驾驶或乘坐意外住院津贴 | 9000元 | 1.8万元 | 2.7万元 |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须知:
1、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主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65周岁,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8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仅保障被保险人驾驶6座以下客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及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4、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5、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给付比例80%;
6、在本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享有在线问诊、门诊绿通、专人陪诊、住院护工、药品优惠券服务,详情请见健康服务手册,可登录平安好车主/好生活APP,在“我的-我的卡券”使用服务;
7、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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