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个人意外伤害 | 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0-5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 | 0-5万元 | |
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0-800万元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0-100万元 |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0-100万元 |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0-30万元 | |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 | 意外身故和伤残 | 0-2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 | 0-5万元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意外住院津贴 | 0-100元/天 |
猝死保障 | 猝死 | 0-50万元 |
救护车费用补偿 |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 0-2000元 |
银行卡盗刷 | 个人银行卡盗刷 | 0-1万元 |
特别声明
1、被保险人仅限1-3类职业人员,若被保险人从事4类及4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查看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不明请咨询40088-95512转2。
2、按中国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投保次日即可生效。
4、7*24小时全国理赔报案电话:95511。境内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若您投保了紧急医疗垫付服务,出险后请第一时间拨打援助电话,以便尽快为您提供相应服务。若未通知救援公司自行处理,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影响理赔。
*相应服务的费用额度和范围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为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需自费。
*救援公司电话协调并妥善安排相关服务,不保证派遣专员至现场进行协助。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被保险人仅限1-3类职业人员,若被保险人从事4类及4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查看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不明请咨询40088-95512转2。
2、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按中国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投保次日即可生效。
5、7*24小时全国理赔报案电话:95511。全国24小时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专享紧急医疗垫付服务,请您在出险后请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以便尽快为您提供相应服务。若未通知或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可能会对您的理赔造成影响。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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