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基础保障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行李损失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出行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 |
| 第三者责任 |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 | |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行李延误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出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下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 | |
|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
|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罹患疾病,并因此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前述事故发生或前述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 |
| 意外伤害医疗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 |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 ||
|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 ||
| 急性病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急性病,并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以发生、诊断的在先者起算)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
| 自费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全额自费药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全额自费药医疗保险 | |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
| 亲属慰问探访 | ||
| 航班延误 | 延误3小时以上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升级版、尊享版:航班实际起飞时间延误3小时起赔;服务版:航班实际起飞时间延误3小时至5小时赔付200元,延误5小时以上赔付500元。 | |
| 遗体/骨灰送返 |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3.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30天-80周岁。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产品的合理建议。
4.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合同责任的保险金额。
6.医院范围说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治疗,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 VIP部、联合医院等。急诊可在就近医院就诊,但应在病情稳定或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转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7.本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8.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9.理赔:出险后您可以登录“平安好生活”、“平安好车主”APP,在“我的-我的理赔-我要理赔”填写出险信息申请理赔,或尽快拨打全国客服电话95511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我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名下的或指定银行卡账户。
10.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95511。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保险合同解除:投保成功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交退保申请。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退保申请时终止。保险人于接到退保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问:搭乘联程航班如何计算延误时间?
答: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若被保险人有连续航段的航班,因上述事件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下一航段航班,其延误事件为每个航段实际达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之和,但不包含上一个航段航班到达时间至下一个航段航班预定起飞时间的等候时间。
问:保险起期能选当日吗?
答:保险起期不能选择投保当日,最早只能是次日零时。请您在确定行程后尽早投保,以免耽误您的出行。
问:发生意外事故后怎样申请救援服务?
答:本保险部分计划赠送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出险后请优先拨打24小时救援电话4001665995(如不适用请拨打95511转9),我司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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