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意外保障 | 疫苗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0-2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含门诊及住院) | 1-20万元 | |
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1-10万元 | |
医疗保障 | 重大疾病 | 0-50万元 |
疾病身故、全残 | 0-20万元 | |
住院医疗 | 0-10万元 | |
意外住院津贴 | 0-200元/天 | |
医疗服务 | 家庭医生 | 专享 |
意外住院垫付/担保服务 | 专享 | |
重疾绿色通道服务 | 专享 |
特别声明
*相应服务的费用额度和范围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为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需自费。
*救援公司电话协调并妥善安排相关服务,不保证派遣专员至现场进行协助。
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按中国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儿童须拥有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应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
【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本产品续保时须重新填写健康告知,完全符合条件方可续保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被保险人首次投保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8周岁。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产品的合理建议;
4、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为法定;
5、体校、杂技、军警类、戏曲舞蹈、技校等专业院校学生不在承保范围内;
6、本保险各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90%;住院医疗责任,有社保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80%,无社保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为70%;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责任;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责任;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无免赔天数;疾病身故或全残责任;
7、按监管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8、除外责任以本保险适用条款“责任免除”为准;
9、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10、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
11、本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2、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13、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以本保险适用费率表为准;
14、在本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享有家庭医生、意外住院垫付/担保和重疾绿色通道服务,详情请见健康服务手册,如需服务请拨打95511-#-9;
15、自保单承保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按条款退还您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我们将首先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足的用意外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或补充意外和疾病住院保险金进行补充(具体责任名称请参照保单);
17、【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另外,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应当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18、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19、本产品所对应的主险产品为《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白金版)》、《平安产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平安产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平安产险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产品为《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平安附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投保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20、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本产品续保时须重新填写健康告知,完全符合条件方可续保
健康告知
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没有以下情况:
1、 被保险人过去一年内存在健康异常需要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的;在过去两年内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住院的(不包括因分娩、急性呼吸系统感染、急性肠胃炎、急性阑尾炎住院并已痊愈出院);在过去两年内被保险人曾做过下列检查并发现有异常的情况:肿瘤标志物、病例活检、X线、B超、钼靶、CT、MRI、PET-CT、TCT。
2、 被保险人曾经或现在有以下健康异常:
A. 性质不明的肿块/占位/囊肿/息肉/结节/赘生物、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原位癌、癌症/恶性肿瘤、脑部良性肿瘤、失明或视力明显下降、失聪或听力明显下降、语言功能丧失、智能障碍、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肢体缺损/功能障碍。
B. 循环及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心瓣膜病、心律失常、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胸腔积液、咳血、晕厥。
C. 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垂体疾病、重疾肌无力、肌萎缩、多发性硬化。
D. 泌尿及消化系统疾病: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肾炎、多囊肾、肾盂积水、血尿、蛋白尿、浮肿、肝炎、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炎症性肠病、肠息肉、胰腺疾病、腹水、消化道出血、吞咽困难、病理性消瘦、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E. 神经系统疾病:癫痫、脊髓病变、脑炎、脑膜炎、脑外伤后综合征、脑垂体瘤、帕金森氏病、阿尔兹海默氏病、慢性酒精中毒。
F. 血液系统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脾功能亢进、反复皮肤粘膜出血、贫血。
G. 精神类疾病、职业病。
3、 过去曾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申请过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或曾经/现在患有条款中的重大疾病。
4、 目前从事高危职业,工种属于下列任何一种职业:1.现役军人或警察(除文职人员以外);2.矿物开采人员、采矿石工人;3.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及运输人员;4.隧道、地铁工程人员;5.建筑物外高空作业超过15米的建筑行业工人。
5、 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低于2.5公斤,或有早产、窒息或被抢救、病理性黄疸、颅内出血、发育迟缓、脑瘫的情况。
6、 被保险人现在或曾经被诊断高危妊娠(包括妊娠合并血压/糖尿病/肾脏疾病)、宫外孕、葡萄胎以及被医生建议对乳房、子宫(含宫颈)、卵巢、输卵管疾病或异常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
投保说明
1等待期: 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
2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本产品遵循非保证续保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4犹豫期条款内容:自保单承保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按条款退还您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填写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问: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吗?
答:是的。少儿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问:保险一年到期,我怎么选择续保,使我的保障不间断呢?
答:我们会在保单到期前以邮件、短信等方式提示您续保,请一定留意这些讯息,以免错过续保时间。
问:什么是等待期?
答:指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隐瞒高风险因素而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疾病身故、住院的等待期为30天,重大疾病的等待期为60天,意外无等待期。
问:被保险人没有证件号码,应该怎么填写呢?
答:如果被保险人(包括连带被保险人)中有未成年人,如被保险人有身份证,请选择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填写身份证号码,如还未办理身份证,可以查看其户口本中的身份证号码填入,如未办户口可选择证件类型为“其他”,填写出生日期,如20100803。但被保险人必须具有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方可投保。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
问:治疗在保险到期时并未结束,应当如何理赔?
答: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三十天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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