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懿敏:谈我国的信托与养老计划

时间: 2007-11-30 来源: 字体:

2007年7月14日,“受托人法律责任与投资绩效评估”专题论坛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多功能报告厅隆重开幕。在企业年金制度深入发展之际,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与中国民生银行联合举办了这次的中国企业年金系列论坛(7)。以下为华信惠悦顾问公司冼懿敏女士的演讲。

 

冼懿敏:

 

尊敬的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很荣幸有这个机会今天在这里跟大家就信托这个题目做一个很简单的介绍。

 

其实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十分流行把养老计划的基金和雇主本身的基金或者是资产分开的,然后把这些养老计划的资产成立一个信托计划给受托人管理。今天我们向大家介绍的内容包括信托的概念,什么叫做信托,为什么养老计划要引入信托里面,受托人与养老计划的关系,受托人的权利和职责,违规时的负债和赔偿的范围。最后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会提到中国企业年金采用的受托模式。

 

信托的概念是这样的,发源于英国的判例法,这个概念在很多其他地方是不容易了解的,但对于那些法律体系是建立在英国法律影响下的国家,他们常常只有信托或者信托概念是存在的,比如说香港。

 

信托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简单地说,财产的拥有权可以说大概分为两种,财产可以在法律意义上有一个拥有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在财产受益上有一个权利,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财产人跟拥有受益的人通常来说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我们也可以把这两个人分开解释。财产法律上的拥有人名义上是持有信托的财产,替受益上的所有者提供信托财产的运作和收益,也就是说受托人是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是财产受益上的所有者。

 

信托的这个概念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非正式的,一种是正式的。非正式的概念比如说某一个人把钱给一个朋友,让这个朋友替他买一些东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属于非正规的信托。另一种是以法律文本方式来决定的,像很多国家的养老计划,就属于正式的信托模型。

 

为什么养老金计划要通过信托的方式来运作?主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当我们把养老金计划的资产放在信托之下,就等于把这些养老金计划的资产从雇主的普通基金中割离出来,包括了日常基金的流动与运营各不相关。这部分资产的受益将会属于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养老计划的受益人,而不是归属于雇主或者是受托人。尽管未来的受益是依赖雇主的持续经营,但过往服务年限中所积累的受益就完全可以得到保证。

 

受托人与养老计划有什么关系?其实受托人在养老计划中担任两个不同的角色,一是接受各方面的供款进行投资,二是按照信托合同与跟这个福利提供进行管理。在通常的情况下,信托合同主要是针对各方供款以及福利管理这两方面,但投资方面的监督通常比较笼统,并是很细,监督这些信托行为都是通过信托合同以及一些准则来处理。整体来说,这些文本是对整个信托计划进行规范化。这个图表列出了信托合同主要涵盖的原则,信托监管文件是由两组文本合成的,一个是信托合同,另外一个是附加的准则,在信托合同中,包括雇主的名称、受托人的委任与辞退、信托的目的、雇主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雇主和受托人的权力、投资的权限等等。附加的准则包括一些定义、参与计划的调减、供款、计划中的福利、管理以及其它的规定等等。

 

对于受托人的权力也许你会有一个疑问,如果受托人负这么多的任务,他有什么权力干这个事情?而受托人的权力是从哪儿来的?一般来说,受托人的任何特定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信托合同和准则,另外,目前有很多权力是来自于政府的法令或者是来自判例法,但就中国来说判例法可能不太普遍。但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受托人在被授予的权力以外,是没有其它法律权力的。

 

我说明一下受托人的权力之所以大部分来源于信托合同及准则的原因。通常都不是法律上规定的,而是比照在一般法律条件下给予受托人更大的权力和更好的保障来施行他们的任务。总括来说,是利用一份典型的信托合同及当中的条款来给予受托人某种权力,同时对他的行为做出一个规定。这个图表列出各种程序上的、行为上的及受托人进行他们任务时的权力。

 

受托人在受托以后要干一些什么事情?受托人在受托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应该先理解信托合同及它的准则,应该注意的是检查合同几方面的说明,比如受托人应履行什么职责,什么职责是受托人是否可以遵循的,又例如受托人被赋予什么权力,哪些职责是受托人拥有百分之百的自主权,而这些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代表人来进行,又比如说受托人享有什么样的求偿权力,这种补偿是否来自信托资产里面,最后要很清楚明白雇主在养老计划中的权力和职责,另外,受托人也应该考虑养老计划项下的条款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关注的事情包括资产的投资是否根据信托合同及准则,是否审慎,回报率是否最优化等等。

 

可以这样说,在受托人的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项也许应该是有关投资方面的职责,但我刚才也说了,大部分的信托合同或者是准则关于投资方面的规定都是很笼统,不是很细的,但在通常情况下,信托合同应该告诉投资人是应该怎么样进行投资的,不管这个信托合同是否有指示,受托人还是有职责现在以及将来的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履行其投资权力,而且,在不同的受益人群之间保持公平。受托人应该撇除他自身的利益和观点,并且有职责考虑多样化的需求,分散风险,以及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优化投资回报。我知道在中国常常有一句话:“保值增值”,这句话比较普遍,其实没有给受托人任何的指示,如果受托人没有这方面的实际经验时,而信托合同是允许相应授权的话,那么受托人可以将其投资的权力授予专业的人士,比如说咨询顾问、商业银行或者是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是受托人的代理,而作为委托人的受托人要为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基于投资类型和渠道,要符合法规的要求,以受益人的利益为本,不能发生越权的操作,否则这个人就会被视为违规。

 

除了以上受托人特定的职责和权力以外,我再补充一下关于受托人其他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是基于受托人怎么样保持公正,在法律上我们叫它《平衡法》,是应用于所有受托人,不仅是养老金基金受托人,比如说提供有关养老计划账户的信息,在履行受托任务时,其行为必须要尽责、公正,不能牺牲任何一方受益人的利益来换取另一方的利益。如果有任何犯了错误,受托人马上要承担责任。如果有超过一个受托人的时候,受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该维系很紧密的合作关系,不得随意代表另外一方的权力和职责。

 

当信托资产因受托人违规而导致损失或减少,受益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受托人弥补相等的损失。如果诉讼成功的话,受托人将独自承担这个任务,假如信托合同中允许受托人可以从受托资产中收取相应的赔偿申请的话,那么受托人可以向项目下的资产申请赔偿,但如果受托人是故意失职的话,是不可以申偿的。如果受托人的协同方由于失职而造成损失,受托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信托资产不足以给予受托人其赔偿申请的话,受托人本身要独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我本来想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受托模式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但是我知道杨教授一会儿会在这方面有更详尽的介绍,所以我就不多说了。但是外面有一个文章,是我们华信惠悦写的关于企业年金分析受托模式的文章,如果你们喜欢的话,可以在这里拿一份细看。

 

非常感谢大家,刚才主持人已经说了不能超时,非常感谢大家耐心地听我讲述一个比较烦闷的课题,但如果我们可以把信托这个概念完善,而且可以推广的话,中国将来的老年人口生活就可以有较好的保障,无忧无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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