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为落实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调整,保证产品合规运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品投资政策做以下相关变更:
一、投资范围由“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国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含增发),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变更为“(一)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国债期货、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二)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三)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四)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五)股票包括A 股(含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优先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年金基金开展其他股票投资实施监管指导。(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七)银行存款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投资比例变更
(一)由“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变更为“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二)由“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30%。”变更为“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合计不得高于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30%。”;
(三)由“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变更为“投资于单期债权投资计划,不得超过该期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
三、资产准入标准变更
由“5、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3)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投资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6、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2)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7、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4)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7(3)款a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5)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8、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2)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3)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5)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6)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9、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2)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3)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4)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10、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的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同时也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自动作出相应调整。”变更为“1.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2.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3.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二)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4.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二)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三)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五)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四款A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四)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五)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6.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三)不得买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7.投资管理人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8.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变更自2021年1月8日生效。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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